離婚時説沒有財產其實有房子,現在起訴要還有效嗎
離婚後財產未分割的情況一般有三種:一是夫妻雙方在離婚時一方 疏忽、忘記,離婚後又想起來;二是由於一方故意隱瞞部分共同財產, 另一方在離婚後又發現的;三是由於財產被錯誤沒收或者代管或者查封, 離婚時沒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離婚後有關部門將該財產發還給一方的。 對於疏忽、忘記導致遺漏的共同財產和有關部門又發還的共同財產,根 據我國《婚姻法》中關於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司法解釋及立法精 神,當事人一方有權要求再次分割;對於一方故意臆瞞共同財產的,我 國《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 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 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 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於離婚後發現對方仍有財產未分 割的,一方有權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這部分財產。需要注意的是程序 問題,一方當事人需另行起訴請求對沒有處理的財產予以分割,立案時 需要繳納訴訟費,法院將另案對尚未分割的財產進行審理,而不是對原 離婚案件重新審理。 如果一方在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了部分財產的權利,或者對財 產已經分割,事後覺得虧了,不合適了,再以不知道為由起訴的,其權 利不能得到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一)》第31條規 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 次分割夫妻
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2年,從當事人友現之日起計算。因 此當事人要主張分割財產,應當在其發現後的2年之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