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浙江省行賄罪起刑點

浙江省行賄罪起刑點
行賄罪最新起刑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7條、第8條、第9條根據行賄罪的三檔法定刑,分別規定了入罪門檻、“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適用標準。


    由於《解釋》對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數額標準進行了調整,實踐中,如果不對行賄罪的有關數額標準一併進行調整,仍執行2012年“兩高”《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行賄解釋》)有關標準,那麼,司法實踐中行賄罪與受賄罪之間則可能出現量刑“輕重倒掛”現象。


    因此,《解釋》修改了《行賄解釋》有關規定,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提高了有關數額標準。將行賄罪起刑點由原先的1萬元調整為3萬元,同時按照五倍比例原則,上調了行賄罪“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中的有關數額標準。例如,將原來規定的“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100萬元以上”調整到“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500萬元以上”。


    二是對行賄罪的入罪門檻增設了“數額 情節”的追訴標準。即除規定行賄數額3萬元以上的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之外,對於行賄1萬元以上不滿 3萬元,但具有《解釋》規定下列從重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我們可以看出行賄的對象主要包括對個人行賄,對單位行賄,還包括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無論怎樣,通過行賄的方式來獲得一些不正當的利益都是違法的,國家會根據具體的情況對當事人進行處罰,所以在日常生活當中一定要合理競爭,堅決抵制行賄的這種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