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是否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9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證券交易所是否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證券交易所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證券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證券交易所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這一規定的目的就是要明確界定和區分不同的證券機構,使證券交易所的名稱不被濫用或冒用,從而保證證券交易所和其他證券機構對內對外都明確自己的職能和業務範圍。 TAG標籤:標明 金融保險 證券 名稱 證券糾紛 交易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