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申訴機關有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有哪些
有權享有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有:
1、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
3、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一定行政處罰權的受託組織 。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有三類:
1、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
政管理職能,依法得到明確授權,代表國家在某一領域內行使行政管理權限的行政機關。包括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務、土地、審計、衞生等部門。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工商所、税務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機
關的派出機構依相應法律、法規享有一定的行政處罰權,他們必須在授權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
種類、幅度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超過授權法規定的處罰種類、幅度、數額的限制,該行政處
罰無效。如《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税務所可對個體工商户及未取得營業執照而
從事經營的單位、個人實施罰款數額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處罰。
3、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一定行政處罰權的受託組織。根據行政管理的實際的需要,行政機關
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如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以警告、五十
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