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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房產抵押影響房產過户嗎

私人房產抵押影響房產過户嗎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房產設置抵押登記對法院房產分割的影響


因為夫妻離婚訴爭的房屋設置了抵押權登記,也就是説訴爭房產的處理涉及第三方他項權利的保護,那麼,法院在離婚訴訟中是否需要追加銀行為第三人?或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判決後就房產分割問題另行起訴?

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認定房產為夫妻共有財產的同時,一般也會認定設置抵押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法院實踐中的做法一般會將財產分割和債務承擔分別處理。當然,考慮到貸款抵押依附於房屋之上,法院在判決房產歸一方所有的同時,亦會判決由其承擔債務的歸還責任。

有人認為,法院未徵得抵押權人的同意,擅自將設置抵押房產變更權屬,有違《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

律師認為,法院的做法並無不妥。原因在於:

第一,夫妻之間離婚時的房產分割有別於市場上的房屋買賣,《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是對設置抵押房產買賣的限制;

第二,法院的做法並未增加抵押權人實現權利的風險。縱然法院在離婚判決中確定抵押債務由夫妻一方承擔,但該判決僅對夫妻雙方具有強制約束力,其效力不及於設置了抵押登記的債權人,法院亦未改變該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一旦債務人無法按期清償債務,銀行仍可依據抵押貸款合同向原夫妻雙方追償,必要時可以申請法院拍賣房產實現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