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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更後人員安置

公司變更後人員安置
公司變更後人員安置應該怎麼辦?
根據規定公司變更後人員安置標準如下: 1、企業轉制,包括轉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轉合資、合作、承包經營企業,原企業應先與所有職工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對願意到新企業原則上應予以接納,並與職工重心簽訂勞動合同。經職工本人同意,也可將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轉作職工個人股份或職工組織起來承包企業設備、場地的租金;也可以將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改由轉制後的新企業日後一併支付,但原企業必須在解除、終止職工勞動合同時,以書面的形式予以明確,並經新企業簽章認可;或由新企業在與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予以確認。   2、在企業轉制的原固定職工,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作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如重新就業的,就業後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3、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一次性或在30天內累計裁減職工20人以上的,應制訂裁員方案,並按本意見第二條的規定程序執行。上述企業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原企業職工。   4、企業解除、終止職工勞動合同時,應一次性清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清償額補記職工的個人帳户。   5、非關閉、破產企業中,離國家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或從事特殊工種提前返休年齡五年以內的原固定職工,企業不得解除或終止其勞動合同。已離開工作崗位的職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五條規定計發經濟補償金,並以每人每月200元的標準,一次性向市退休職工管理機構繳納五年醫療費,以補充職工退休期間的醫療費用。   在企業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女職工,年滿45週歲以上,不足55週歲的,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應以每人每月200元的標準,一次性向市退休職工管理機構預繳五年醫療費,以補充職工退休期間的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