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舉證責任怎麼劃分的
勞動合同糾紛舉證責任怎麼劃分的
1、勞動合同糾紛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它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進行證明的責任。具體包含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兩層含義:
其一,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的責任。
其二,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指當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時由依法負有證明責任的人承擔不利後果的責任。
從行為和結果雙重含義上來界定舉證責任的內含,對於提高民事審判效率,實現社會公平以及正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這一規定確立了我國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即我們常説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