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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間買房怎麼處理

分居期間買房怎麼處理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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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間買房怎麼處理

分居在法律意義上並沒有解除婚姻關係,所以該房產仍然屬於夫妻婚後財產,如果一方主張是個人財產,需要負舉證責任證明是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或者是一方父母出資購買。
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夫妻間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顯然分居期間所得財產不屬於上述第18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這是對夫妻分居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明確規定。所以分居期間的財產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