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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離婚要什麼條件

申請離婚要什麼條件
申請離婚要什麼條件
申請離婚要這些條件:
1、雙方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
2、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3、雙方在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離婚登記申請三十日後的三十日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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