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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買賣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買賣合同追究一人公司股東的連帶責任

買賣合同不能追究一人公司股東的連帶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又稱為“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最大的特點在於股東人數僅有一人,公司的全部資本均來自唯一股東出資,公司內部機構設置不存在相互制衡的局面。正是由於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公司法同時規定了一人公司與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在責任承擔上的不同。


通常情況下,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而股東對公司債務責任的承擔則以出資額為限。但是一人公司則不同,上述案例就提出了一個重要問題:即對於一人有限公司的債務,股東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對此,《公司法》第63條明確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其實也是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這裏採取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即由一人公司的股東承擔舉證責任,需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否則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