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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準離婚情形

法院不準離婚情形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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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法院不準予離婚


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

在離婚時要注意,若夫妻雙方無法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除了法院的案件受理費外,可能涉及的費用還有律師代理費、財產保全費、財產評估費、執行申請費等。至於法官准予離婚的情形,主要是看是否可以證明夫妻之間感情卻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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