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稀有珍貴動物罪量刑處罰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66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走私稀有珍貴動物罪量刑處罰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TAG標籤:經濟犯罪辯護 刑事辯護 量刑 稀有 處罰 動物 走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