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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有買賣合同

如何證明有買賣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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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買賣合同成立與否

1、以要約和承諾的方式訂立合同的,證明要約、承諾生效的信函、數據電文,諸如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證據。

2、以行為作出承諾的,證明該行為已為相對人所接受的證據。

3、以合同書的形式訂立買賣合同的,由雙方共同簽章的合同書,即為證明買賣合同成立的直接證據。

4、根據《合同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前可以要求籤訂確認書,合同自簽訂確認書時成立,因此確認書也是合同成立的直接證據。

5、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買賣合同成立的,證明合同已經履行且為相對人所接受的證據,例如由當事人簽署的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或者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如果主張買賣合同成立的一方僅提供由其自己簽發的送貨單而無對方的簽章,則最多隻能證明自己已經發送了貨物,並不能證明所送貨物已為對方所接收,不能證明買賣合同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