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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性病罪判幾年

傳播性病罪判幾年
傳播性病罪判幾年
1.傳播性病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360條第1款),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進行賣淫、嫖娼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傳播性病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賣淫、嫖娼是國家法律嚴厲禁止的行為。行為人為了賺取錢財,滿足自己非法的性慾,或者為了其他原因,置國家法律於不顧,仍然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情況下,仍然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其行為將直接傳播性病,對他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
有人認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其行為所直接指向的對象仍然是那些賣淫、嫖娼的違法犯罪分子,把性病傳染給了這些違法犯罪分子是其自作自受,罪有應得。因此。其行為談不上危害他人的身體健康。我們認為,賣淫、嫖娼雖然是違法的,但自有國家法律對其行為施加處罰,賣淫、嫖娼違法犯罪分子的合法權益不因其違法犯罪行為而受到非法侵害,其健康權利同樣應當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賣淫、嫖娼人員是性病發病的高危人羣,身患嚴重性病仍然進行賣淫、嫖娼,性病就會由此得到迅速的傳播和蔓延,對他人身體健康危害之巨是不言而喻的。為了維護善良的社會風氣和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保護人們的身體健康,對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仍為賣淫、嫖娼的犯罪行為,必須依法嚴厲打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性病患者實施賣淫嫖娼的行為。賣淫、嫖娼是相對應的行為,賣淫是指以營利為動機,與不特定的異性發生性交或從事其他淫亂活動,嫖娼則是指以交付金錢或其他財物為代價與賣淫者發生性交或從事其他淫亂活動。即性病患者與他人從事性交以外的淫亂活動時,也容易將性病傳染給對方。因此,其他淫亂活動與以性交為內容的賣淫、嫖娼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既然刑法規定性病患者賣淫、嫖娼罪的意圖之一是防止性病的傳播,就應禁止這種行為,否則不利於實現刑事立法的意圖。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情況下,故意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即構成犯罪。至於實際上是否已造成將性病傳染給他人的結果,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當然,如果行為人的賣淫嫖娼行為確已引起他人染上性病的後果,可以作為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已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人。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出於某種動機或為達到某種目的,仍然向他人賣淫或嫖娼。行為人的“明知”可以是確切知道自己患有某種嚴重性病,也可以是其知道可能患有某種嚴重性病。如果行為人未被確診為患有嚴重性病,但根據其知識、閲歷能證明其明知可能患有嚴重性病的,也應視為“明知”。至於行為人對可能發生的將性病傳染給他人的危害結果是持希望或放任態度,不影響本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