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新規是怎樣的 普法法律網 法律 7.55K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新規是怎樣的1.發生火災時,學校應當及時報警並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2.學校應當在火災事故發生後兩個小時內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較大以上火災同時報教育部。3.火災撲滅後,事故單位應當保護現場並接受事故調查,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TAG標籤:高等學校 損害賠償 學校侵權 消防安全 第二十四條 管理 新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