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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和處罰

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和處罰
集資詐騙罪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集資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客觀方面應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1)使用詐騙方法。傳統的詐騙方法包括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就集資詐騙罪而言,具體表現為,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在實踐中,行為人採用的詐騙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如有的行為人以“共同投資”名義欺騙他人,有的行為人採用比銀行同期存款利率高出若干倍的方法誘惑他人。


(2)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主要是這類犯罪人是以非法的手段,獲取他人錢財,並佔為己有的非法佔有案件。我國對這類行為人的認定在法律上有着明確的規定,一旦構成這類犯罪,我國相應的執法單位對這類人進行相應的懲罰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