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46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刑事訴訟法一百八十二條第三款能判幾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三款是關於審判程序的規定,不清楚是什麼案情,更不能判斷判用什麼刑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TAG標籤:刑事訴訟法 訴訟仲裁 七十二條 訴訟仲裁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