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訴訟保全保險費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74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保險費第四條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第五條 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10年交、20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TAG標籤:訴訟管轄 保全 訴訟仲裁 北京 訴訟 保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