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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擔保和混合擔保的區別

共同擔保和混合擔保的區別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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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共同擔保法律解釋是什麼 共同抵押和混合擔保的區別是什麼

因為,保證人和物上保證人都屬於保證人,在清償上不應存在先後次序。針對在保證人與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混合的情況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8條作了規定。該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或者物的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數額。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這一規定,不僅明確了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處於同等地位,債權人選擇誰承擔擔保責任是債權人的權利,而且確定了保證人和物上保證人之間享有追償權。以上是對混合共同擔保法律解釋是什麼問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