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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撤銷前的法律效力

合同被撤銷前的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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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從解釋第25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的規定看,撤銷權的效力即為使得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處分財產的法律關係歸於無效。
具體表現為:
1、對債務人的效力。
債務人的詐害行為自始無效後,其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恢復原有之狀態。
2、對受益人的效力。
對直接受益人而言,詐害行為被撤銷後,其負有將因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返還債務人的義務;
對轉受益人而言,視主觀過錯之情形而定,善意的轉受益人的權利受法律的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其不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3、對債權人的效力。
因為撤銷權為形成權,債務人的行為歸於無效後,其產生的法律後果是受益人將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返還債務人並做為債務人責任財產,對全部的債務進行擔保。
債權人不能請求受益人向自己返還。
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拒絕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對恢復原狀之責任財產或受益人拒絕返還的脱逸財產強制執行,以實現其到期債權,不必再借助代位權的訴訟。
而對其他債權人而言,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產生的法律後果是債務人的行為歸於無效,並使其脱逸的財產恢復責任財產上的地位。
此時,恢復的脱逸財產與債務人原有的財產作為對全體普通債權人的擔保。
從理論上講,全體普通債權人包括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在債務人全部責任財產範圍內(包括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取回的財產),按比例平等受償。
行使撤銷權之債權人無權就取回財產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