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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工程款優先受償權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 破產程序
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
建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指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時,相對於其他債權,承包人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工程款優先權優先於抵押權,同樣,優先於當事人申請保全後針對該財產的債權。 《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了建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範圍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人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費用,不包括預期利潤和違約金。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所墊付的費用是否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該部分費用若在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則按約定,如無特別約定,應當具有優先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4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