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普法法律網 法律 3.07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最高院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 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TAG標籤:合同 合同事務 合同效力 工程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