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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的糾紛可以起訴到檢察院嗎(起訴房產糾紛)

房產糾紛的糾紛可以起訴到檢察院嗎(起訴房產糾紛)
房產糾紛的糾紛可以起訴到檢察院嗎(起訴房產糾紛)
哪些房產糾紛可以起訴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審判實踐經驗,在案件受理範圍方面,糾紛當事人應注意以下一些界限:
(一)凡以房產為標的的買賣、租賃、典當、建築承包(包括勘察、設計、建築)以及合建、代理、居間、使用、轉讓、確權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且一般是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將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二)因單位內部分配公房使用權而產生的糾紛,如果是單位職工對單位分房決定有意見的,不屬法院受理範圍,不能向法院起訴;如果是受配人(或其它原舊房內應一併遷出的同住親屬佔住舊房)分得新房又無理佔住舊房或非受配人以單位分配不合理為由而強佔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單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單位分配給職工住房使用權並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因本人原因而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除名、開除的,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單位之間因行政調撥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糾紛,不屬法院受理範圍,當事人應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因歷史原因由行政劃撥房屋使用權的,現房屋產權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確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五)因違章建築引起的房產糾紛,因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應由行政機關受理,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當事人以違章建築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採光等引起的鄰里糾紛可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六)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築執照不當,影響他人通風、採光引起的糾紛,一般應由原告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有關私房落實政策的案件,如私房社會主義改造中的問題,建國初期由有關部門代管的房產問題,落實華僑及港、澳、台胞私房政策的問題等,原告應向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但有關部門按私房落實政策先落實了房產,後又撤銷的,當事人對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法院一般受理哪些房產糾紛
《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根據上述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下列房地產糾紛案件:
(一)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和以土地為標的物的土地出讓、轉讓、租賃、抵押等及侵犯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糾紛;
(二)以房屋和土地為標的物的建築工程承包、開發聯建、拆遷中的補償安置、聯營、入股、代理等合同糾紛;
(三)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
(四)以房屋和土地為標的物的有獎銷售或證書買賣等糾紛。上文為您解答 起訴房產糾紛怎麼辦 這個問題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