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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消費的法院管轄

網絡消費的法院管轄
網絡消費侵權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遇上類似事件如何維權
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管轄,一般分為法定管轄與約定管轄。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015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0條的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該規定對合同履行地進行了補充規定,由此可見,除買賣雙方另有約定外,無論貨物是否“包郵”,網絡購物的消費者可以根據情況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買方住所地或者是收貨地)的法院起訴。 網絡購物雙方在合同的管轄上籤訂有協議,應遵守協議。 儘管協議管轄優先適用,但根據司法解釋第31條的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例如某網購用户必須先註冊賬户才能下單購物,如果註冊時用户協議是一種格式合同,即使用户協議中註明了“有關爭議,應提交賣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條款,但因網站沒有以合理方式提請用户注意協議管轄條款,那麼該網站協議管轄條款無效,買方仍然可以按照前文中所提到的法律規定來自主選擇買房(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買方住所地或收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建議消費者在網購價值較高商品時應儘量與商家提前約定管轄法院,發生糾紛時也最好選擇買方住所地或收貨地作為管轄法院,以防因管轄問題產生較高訴訟成本,最大限度地保護自身權益。以上是對網絡消費侵權管轄法院如何確定問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