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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營合同解除後財產應該如何處理?

聯營合同解除後財產應該如何處理?
聯營合同解除後財產應該如何處理?
(一)聯營體為企業法人的,聯營體因聯營合同的解除而終止。聯營的財產經過清算清償債務有剩餘的,按照約定或聯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聯營體為合夥經營組織的,聯營合同解除後,聯營的財產經清償債務有剩餘的,按照聯營合同約定的盈餘分配比例,清退投資,分配利潤。聯營合同未約定,聯營各方又協商不成的,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二)在清退聯營投資時,聯營各方原投入的設備、房屋等固定資產,原物存在的,返還原物;原物已不存在或者返還原物確有困難的,作價還款。
(三)聯營體在聯營期間購置的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產不能分割的,可以作價變賣後進行分配。變賣時,聯營各方有優先購買權。
(四)聯營體在聯營期間取得的商標權、專利權,解除聯營合同後的歸屬及歸屬後的經濟補償,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商標權應當歸聯營一方享有。專利權可以歸聯營一方享有,也可以歸聯營各方共同享有。聯營一方單獨享有商標權、專利權的,應當給予其他聯營方適當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