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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子女成年跟誰

父母離婚子女成年跟誰
父母離婚未成年孩子能選擇跟誰麼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離婚時子女撫養權的歸屬。(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應予支持,雙方協商已經達成一致意見,願隨另一方生活。這裏是孩子10歲以上可以再次選擇跟誰的問題;(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法院會支持的,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第三款,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孩子未成年必須要有監護人。現在與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是監護人;(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另一方以上述第三款向法院要求的:10歲以上的孩子可以再次選擇跟誰,父母也仍然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