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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怎樣認定借用資質

行政訴訟法怎樣認定借用資質
行政訴訟法怎樣認定借用資質
通過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判斷和認定:
1、實際施工人是否為施工機械設備的所有人或租借人。一般情況下,具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都會擁有一定數量的施工機械設備。如果施工人所需的施工機械,大多是臨時租賃、借用的,就有可能存在借用資質的行為。
2、實際施工人是否為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如果施工人為獨立經濟實體,工程所需的材料費、設備費、人工費等均由其直接支付,則可認定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現象。
3、實際施工人是否與建築工人形成僱傭關係。如果實際施工人與建築工人之間形成了僱傭關係,工人的施工活動受實際施工人的監督和管理,工人的工資待遇由實際施工人發放和給予,則可以認定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現象。
4、實際施工人是否為名義承包人的內部常設機構。如果某些項目部並非名義承包人的內部常設機構,而是在承攬工程後聘用項目經理,則可認定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現象。
5、實際施工人是否為工程利潤的獲得者。如果實際施工人在工程竣工後獲得了相應的工程利潤,而非名義承包人賺取的,則可以認定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現象。
6、實際施工人是否向名義承包人交納管理費。如果實際施工人已向名義承包人交納過一定數量的管理費,或者實際施工人存在拖欠名義承包人管理費的情況,則可以認定實際施工人存在借用資質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