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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第35條解析

侵權責任法第35條解析
為什麼承攬合同不適用侵權責任法第34、35條?
這是專門法和一般法的規定,在適用法律時同時出現一般規定和特別規定,優先適用特別規定在侵權法中的相關規定是一般規定,而在後者則是特別規定。侵權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還是應該優先適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