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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質押比例在哪查

公司股權質押比例在哪查
股權質押融資比例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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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融資是許多公司常用的融資手段,但是因為其具有一定的風險性,所以股權質押融資比例的大小對公司是有非常大的影響的,那麼股權質押融資比例的標準是什麼?下面就由律師365的小編一起帶着大家瞭解一下吧。


一、股權質押的定義是什麼?


一般觀點認為,以股權為質權標的時,質權的效力並不及於股東的全部權利,而只及於其中的財產權利。換言之,股權出質後,質權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權等財產權利,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非財產權利則仍由出質股東行使。


判斷股權質押的標的,要從事實上來判斷。


1、當股權出質的時候,出質的究竟是什麼權利呢?無論出質的是財產權利還是全部權利,權利都不可能向實體物那樣轉移佔有,只能是通過轉移憑證或者是登記的做法來滿足。因此究竟轉移了什麼,我們從設質的活動中無法辨明,但可以從質權執行進行考察。


2、當債務清償期屆滿,但是設質人無力清償債務,就涉及到質權執行的問題。《擔保法》對於權利質押的執行沒有規定,但允許比照動產質押的一般規定。對於動產質押的執行問題,《擔保法》第71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因此權利質押的質權人也可以與出質人協議轉讓質押的權利,或者拍賣、變賣質押的權利。


無論協議轉讓質押的股權還是拍賣、變賣質押的股權都會發生同樣的結果,就是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否則受讓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謂的財產權利,但是既沒有決策權,也沒有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而這些權利卻由一個與公司財產都沒有任何關係的當事人來享有,這不是非常荒謬的嗎?因此這也就反證出從一開始設質的就是全部的權利,而不是僅僅為財產權利。因為一項待轉讓的權利如果開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經過轉讓卻變成了完全的,這是不可能的。有作者亦指出,作為質權標的的股權,決不可強行分割而只能承認一部分是質權的標的,而無端剔除另一部分。


3、當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出質股份時,實際上就已經藴含了允許屆時可能出現的股份轉讓,其中包括了對於公司人合性的考慮。中國《擔保法》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於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而《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規定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和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比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設質也應當分為兩種情況,其一質權人為公司的其它股東,此時以公司的股份設質無須經過他人同意。其二,當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設質的,則應當需要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因為如果屆期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質權人就可能行使質權,從而成為公司的股東。鑑於有限責任公司一定的人合性,需要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公司股東的過半數同意,就意味着實際上公司股份的設質是不與公司的人合性衝突。


4、從觀念上來分析,傳統的觀念以為公司的股份的設質僅僅包括財產性的權利,這是將權利孤立地進行分割。實際上在市場經濟中的交易主體是不可能如同法學家一般將權利分割成諸多部分,並且進行考慮。另外,假如真是隻能轉讓財產性的權利,那麼這種設想必然會在質權執行時產生糾紛,從而與民法定分止爭的社會功能相沖突。所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質押的標的應該包括全部的股東權利。


二、股權質押融資比例的標準是什麼?


股權質押主要是指出質人以自已擁有或有權處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為某個經濟行為作擔保的行為;公司的股權屬於股東個人(或單位)的財產,股東有權利處置,質押的比例與質權人協商確定,法律並未限制,但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由上可知,股權質押融資有可能出現無力償還的後果,想對來説,還是有較大的風險的。而股權質押融資比例其實並沒有相關的、明確的法律法規去進行限制。但是小編在這裏建議大家能夠根據公司當前的經營狀況,以及發展前景等等的綜合情況去制定相關的比例,以免公司無法負擔而導致的不良的影響。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海口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