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政府徵地復墾賠償

政府徵地復墾賠償

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政府徵地賠償流程

(一)發佈徵地預告(或稱徵地擬公告或徵地前公告)由市、縣(區)級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擬徵地的村(居)委會發布徵地預告(或稱徵地擬公告或徵地前公告),告知被徵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預告(或稱徵地擬公告或徵地前公告)須在村(居)委會公示欄張貼並由村(居)委會送達村(居)小組。預告(或稱徵地擬公告或徵地前公告)內容包括:項目名稱、擬徵收土地的用途、位置、範圍、面積、補償標準、補償方式、安置途徑、申請聽證的權利義務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預告(或稱徵地擬公告或徵地前公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範圍。
(二)現狀調查及確認
徵地預告(或稱徵地擬公告或徵地前公告)後,市、縣(區)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徵地情況進行調查,查清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情況,計算徵地涉及的需要安置農民的情況,擬定徵地補償標準及(人員)安置方案,並由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三)徵詢村民意見,組織徵地聽證在上報徵地材料前,縣或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所在的鄉鎮政府,就確認結果及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和(人員)安置方案,在擬徵地村予以公示,聽取被徵地農村村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公示期限不得低於5個工作日。在徵地情況公示期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對擬徵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和(人員)安置方案提出聽證申請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聽證,並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村民對徵收土地的意見和聽證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四)徵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及上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徵地情況調查結果和市、縣人民政府擬定的徵地補償標準及(人員)安置方案,以及建設項目的相關材料,依法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用地呈報説明書(簡稱“一書四方案”),經過區(縣)人民政府初步審核同意後,由區(縣)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報批。區(縣)人民政府同時應就徵地補償標準合法性、(人員)安置方案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保障措施出具説明材料;徵地公示意見較多、情況較複雜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説明採納意見的情況。
(五)徵地的審查(核)、報批市、縣人民政府上報的徵地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局)受理,並進行審核。凡是徵地材料齊全、徵地程序合法、徵地補償符合最低保護標準、(人員)安置方案已經確認、市、縣人民政府已經出具説明材料的,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審批。需報國務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核)後報請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局)將徵地材料報送國土資源部審查(核)。徵地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准後,省國土資源廳或國土資源部下發徵地批准文件(六)徵地公告經依法批准的徵地項目,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被徵地所在的村、組公示徵地批准事項。若徵地項目未獲批准的,由發佈預告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時下發書面通知,取消原預告。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省或國務院徵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徵地所在村、組範圍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
(七)辦理徵地補償登記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持權屬證書和其他產權證明等到公告指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補償登記。
(八)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擬訂和報批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徵地方案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制定後予以公告,徵求被徵地農民集體和農民意見;公告期滿當事人無異議或根據有關要求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完善後,將徵求意見後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予以組織實施
(九)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應及時依法組織落實徵地補償安置事宜;監督有關單位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書,並將徵地補償、安置費足額及時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督、組織辦理安置手續。徵地補償費沒有足額到位前,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交地。
(十)徵地爭議的協調及裁決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人民政府協調、裁決。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