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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遭遇飛單哪個負責

在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遭遇飛單哪個負責
在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遭遇飛單哪個負責
一、銀行理財產品“飛單”,是指銀行員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違規私售非銀行自主發行或代銷的第三方機構理財產品。根據銀行銷售發行主體的不同,理財產品可以分為兩類:一是銀行自主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由銀行承擔發行責任;另一類是合作機構依法發行的金融產品,銀行不承擔產品的投資、兑付和風險管理責任。
二、根據《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②及《中國銀監會關於規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20〕24號)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
③的規定,銀行對自身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應當採用科學、合理的方法進行風險評級,制定風險管控措施,進行分級審核批准;對代銷的理財產品,銀行原則上應當由其總行承擔代銷產品的審批職責,明確分支機構代銷產品範圍,不得代銷未經合作機構確認合規或者未列入總行合作機構審批名單的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對於“飛單”理財產品,由於未經過客觀嚴格的評估及嚴格的風險審查,也未獲得銀行總行的審批,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一旦第三方機構無法兑付,不僅嚴重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銀行還將面臨聲譽風險和法律風險,影響國家金融秩序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