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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49條第二款

著作權法第49條第二款
刑訴法解釋第155條第二款之規定,值得商榷

從立法目的、法律體系、價值取向、社會效果上看,刑訴法解釋第155條第二款之規定均屬於最高法有意放棄“三項賠償”形成的“盲區”,而不是有意或無意遺漏形成的“法律漏洞”。但這與現行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目的與任務,與立法者於立法當時確立的價值取向以及所要追求的社會效果是不相符合的。


如果對於普通的民事侵權案件,可以請求“三項賠償”並能獲得法院裁判的支持,而在侵犯生命、健康權的刑事案件中卻無權請求“三項賠償”,即使提出請求,也得不到法院裁判的支持。這不僅凸現了公民生命健康權在不同形式的侵權案件中遭受到了不平等待遇,也顯露了我國刑事法律體系的缺陷。如果對“三項賠償”不依法予以支持,則會對刑事被害人造成“第二次傷害”。


事實上,對於法律適用產生的社會效果,既需要從當事人利益紛爭的平衡與妥當方面去考量,更需要從個案裁判結果對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影響去考量,如果影響是正面的、積極的,就是符合法律所要追求的價值取向,就是合法、公正、妥當的裁判;反之則會產生負面的和消極的影響,就是不公正的判決。


從任何方面講,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都不應當排除“三項賠償”。因為,我國尚無對刑事被害人的國家補償制度,如果不能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處獲得賠償,無異於 “死了白死”、“傷了白傷”。所以,建議立法機關對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有關刑事犯罪的民事賠償責任以及刑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或者作出立法解釋,將“三項賠償”納入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犯罪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範圍,在刑法、刑事訴訟法修正或者作出立法解釋前,最高法院可以對刑訴法解釋第155條進行修改,將“三項賠償”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和判決支持的範圍。


新刑訴法155條規定的其實就是關於賠償方面的事情,對於賠償我們大家肯定都是非常關心的。因為賠償對於我們來説並不是一件小事,我們國家對於這個方面的問題規定的是需要結合案件來進行賠償,所以説賠償的方面的標準在每一個案件當中都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