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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高速公路多少米可以申請拆遷

離高速公路多少米可以申請拆遷
離高速公路多少米可以申請拆遷
您好,針對您的離高速公路多少米可以申請拆遷?問題解答如下,   如果建築物離高速公路30米之內可以申請拆遷。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93號,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  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一)國道不少於20米;  
(二)省道不少於15米;  
(三)縣道不少於10米;  
(四)鄉道不少於5米。  屬於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於30米。  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築控制區範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第十三條 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公路建築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第十四條 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建築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標準,並儘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  
(一)國道、省道不少於50米;  
(二)縣道、鄉道不少於20米。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公路與既有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與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設費用由新建、改建單位承擔;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的管理部門、單位或者公路管理機構要求提高既有建設標準而增加的費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門或者單位承擔。  需要改變既有公路與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分擔建設費用。  第十六條 禁止將公路作為檢驗車輛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牲畜、採石、取土、採空作業、焚燒物品、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第十七條 禁止在下列範圍內從事採礦、採石、取土、爆破作業等危及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一)國道、省道、縣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鄉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樑周圍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規定的範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牀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准,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 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為車輛補充燃料的場所、設施外,禁止在下列範圍內設立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設施:  
(一)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樑周圍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