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的時間起始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66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剝奪政治權利的時間如何算 (1)對於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將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3)獨立適用或者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4)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 TAG標籤:刑事處罰辯護 起始 刑事辯護 政治權利 剝奪 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