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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在餐廳內消費卻在餐廳內摔傷的餐廳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沒有在餐廳內消費卻在餐廳內摔傷的餐廳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沒有在餐廳內消費卻在餐廳內摔傷的餐廳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餐廳有責任保障他人的人身安全,如果未盡相應的義務造成他人受傷的,就算當事人沒有就餐的,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