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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兒一般判給誰

離婚後女兒一般判給誰
交通肇事訴訟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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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女,漢族,生於 年 月日,北京××有限公司職員

住址:××路××小區5號301室,電話:×××××

被告:張×,男,漢族,北京××有限公司駕駛員

被告: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 職務:董事長

住所:北京市××路5號

電話: ××××

訴訟請求:

一、賠償原告截止起訴前的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殘疾用具費、複印費、鑑定費、鑑證費等合計132421.11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 30000元;

三、賠償原告電動車損失費: 3000 元;

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06年4月20日下午13:35 ,當原告在上班途中,騎電動車正常行經××路、××路路口時,遭遇被告胡×駕駛的小客車(牌號為京A×××××)右轉彎撞擊,致使原告頭部直接墜地及身體多處受傷,並致使原告的電動車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往北京人民醫院,經門診診斷,造成原告頭部顱底骨折,左顳頂頭皮下血腫、耳聾等。後經××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對上述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見證據1)。原告又於2006年10月18日,經交通事故鑑定中心傷殘評定,確定屬十級傷殘” (見證據2)。事故造成原告留有後遺症,經常頭痛、頭暈、耳鳴等,不得不被原單位解僱,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於事故原因,原告助動車損壞嚴重,至今仍在被告處。且由於被告未履行修繕和歸還義務,現已造成助動車報廢,使原告經濟損失5000元。(證據三)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並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望法院予以公正裁決。

此致

北京市#區人民法院

原告:

(簽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