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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債權的法條

債務債權的法條
債權債務消滅的法條有哪些

1、債的履行。清償,亦即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特定行為,從債務人方面説,為給付;從債權人方面説,為履行;從債的消滅上説,為清償。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也就消滅。 因此,清償為債的消滅的最正常的最常見的原因。


2、債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雙方的協議而導致債的消滅。雙方協議終止債的,債即因雙方的協議而消滅。但當事人終止債的協議,不得違反法律 的強行規定或禁止性規定。


3、抵銷。抵銷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負有相同種類的給付,將兩項債務相互衝抵,使其相互在對等額內消滅。抵銷債務,也就是抵銷債權。


《合同法》第100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這裏規定的就是合意抵銷。


4、提存。這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需要債權人協助,如債權人不協助債務人的履行,對債務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人就不能清償債務。


《合同法》第10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5、債務免除。這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而使債務人的債務消滅的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因免除成立後,債務人自不再負擔被免除的債務,債權人的債權也就不再存在,債即消滅,因此免除債務也為債的消滅原因。免除債務實質上是對債權的拋棄,所以就法律禁止拋棄的債權而免除債務的,其免除為無效,不發生債消滅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