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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關於債權讓履和債務承擔

合同法關於債權讓履和債務承擔
《合同法》關於債權債務的規定

第二百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由此可見,我國關於債權債務法律法規,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另外,還有一些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釋。在同一個債中,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對立統一的關係,發生債務糾紛後,雙方選擇處理的方式也有很多,包括協商、調解和訴訟等。儘管相關法律已經比較完善,大家最好還是通過律師來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