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脅迫簽署合同的效力

脅迫簽署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脅迫情形下籤署的借條還有效嗎

“脅迫”有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以將要發生的、會造成被脅迫人生命、財產、名譽、自由、信譽的損害進行脅迫;還有一種情形是以直接對被脅迫人或其親友實施不法行為,造成對當事人及其親友的生命、財產、名譽、自由、信譽的損害進行脅迫。

依據我國《民法總則》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為此,因被他人脅迫而簽署的借條,法律並沒有使之絕對無效,而是賦予了當事人撤銷的權利。可以在借條出具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撤銷權行使的結果是該借條無效。受脅迫方在一年期限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或者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該借條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因脅迫所出具的借條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借條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