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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十條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十條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十條是怎麼規定的
第十條曾經在軍用船舶、漁業船舶上工作的人員,或者持有其他國家、地區船員適任證書的船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船員適任證書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免除船員培訓和考試的相應內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