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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院不立案怎麼辦

關於法院不立案怎麼辦

法院立案管轄《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所謂自訴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案件。這類案件不需要偵查機關偵查,也不需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而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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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法院不立案後怎麼辦的呢?

法院不立案應該向你説明原因,並指給你正確的處理程序的。
從你説的“這個案子牽涉到政府違法徵地”,和你的訴狀中陳述事實看,這應該土地補償爭議。如果是這樣,確實是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的。
正確的程序應該是向縣級以上政府請求行政處理。只有對政府的具體處理決定不服時,才可以向法院起訴,並且該訴屬於民告官的行政訴訟被告應該作出具體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