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家裏安置房離婚財產分割

家裏安置房離婚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安置補償

雖然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或應當取得的破產安置補償費應為夫妻共同所有,但考慮到實踐中存在着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較短,以及破產安置補償費的具體構成,包含非工資補償或安置補償內容等特殊情形,若簡單將安置補償費用,一概作為共同財產處理,反而有失公平,並容易激化矛盾。


因此,若訴訟中當事人對破產安置補償費是否均屬共同財產爭議較大,難以確定其中屬於共同財產的具體數額時,人民法院可通過被安置方的婚齡與其工齡的比例來計算安置補償費中屬於共同財產的數額。具體而言,該比例大於1,則所取得的破產安置補償費均作為共同財產;比例小於1,則破產安置補償費中相同比例部分,為共同財產。如:夫妻一方以婚姻存續期間內取得破產安置補償費10萬元,該方婚齡為5年,工齡為10年,其婚齡與工齡的比例為1:2,10萬元安置補償費的1/2即5萬元為共同財產。若婚齡為10年,工齡為5年,其婚齡與工齡的比例為2:1,則10萬元安置補償費均為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離婚時涉及到最重要的問題就是財產分割以及孩子老人的撫養權和撫養費的分配問題。如果在進行財產分配時存在不能查實的財產或者對於該財產的歸屬方不能夠確定的情況,會根據雙方的舉證材料進行判斷,如果還是不能判斷則會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