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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關於公司合併和分立的法條究竟有哪些

公司法關於公司合併和分立的法條究竟有哪些

兼併收購簡稱併購。兼併:又稱吸收合併。其實質是在企業控制權運動過程中,各權利主體依據企業產權作出的制度安排而進行的一種權利讓渡行為。併購活動是在一定的財產權利制度和企業制度條件下進行的,在併購過程中,某一或某一部分權利主體通過出讓所擁有的對企業的控制權而獲得相應的受益,另一個部分權利主體則通過付出一定代價而獲取這部分控制權。

公司法關於公司合併和分立的法條究竟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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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關於公司合併和分立的法條究竟有哪些

1、《公司法》關於公司合併和分立的法條有公司合併的方式有新設合併以及吸收合併。公司合併需要由股東大會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之後簽訂合併協議,通知公告債權人,編制資產負債表以及財產清單。
2、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