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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延期審理申請

簡易程序延期審理申請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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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簡易程序審理期限

一般離婚糾紛,一次是3至4個月左右。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1、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2、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1、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2、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3、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4、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也就是説,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