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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合同管理

政府採購合同管理
政府採購合同管理辦法
合同簽訂

各單位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據招標文件、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等採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並保證合同標的名稱、規格型號、單價、金額以及簽訂時間等合同內容的完整。

對於物業管理服務和軟件、平台運行維護等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的項目,在年度預算能夠保障的前提下,各單位通過採購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合同,其中服務類合同到期後,在不改變原合同標的額及服務內容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可繼續簽訂政府採購合同,也可重新組織採購。

以上是政府採購合同管理辦法關於合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