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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自書遺囑的注意事項

立自書遺囑的注意事項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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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自書遺囑的注意事項

自書遺囑顧名思義就是指遺囑的被繼承人在自己死亡或者喪失行動能力之前,由自己親自寫下遺囑分割等內容,在其死亡後,繼承人按照該所寫遺囑對財產進行繼承。繼承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這是對自書遺囑的概括性規定和必須滿足的條件,具體的講並立遺囑應注意:


一、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


二、遺囑人應親筆簽名。


三、遺囑人必須註明年月日。


四、自書遺囑允許遺囑人塗改、增刪、訂正,如需塗改、增刪、訂正,因在改動處註明改動的自述改動的時間並另行簽名,如屬實質性修改應在遺囑內容之後專斷説明修改之處。遺囑書寫完畢之後,一般應由立遺囑人自己保存或教專門的遺囑執行人保存,而一般不應交遺囑繼承人保存,以免對其真實性引起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