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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的聽證

工傷鑑定的聽證
關於鑑定中的聽證工作

目前,中、高級人民法院的司法鑑定部門,對法醫學鑑定、文書鑑定、痕跡鑑定等,多數案件都能靠自身配備的技術力量予以完成。而財物類鑑定、其他專業門類鑑定等,則要組織社會上具備資級的專業機構來進行。在鑑定實踐中,疑難、重大、複雜案件佔較大比例,成為各方當事人、社會上有關方面關注的熱點。有的法醫學鑑定案件,一方當事人就是省級專家權威;有的財產評估案件,數千萬元的標的,兩個評後機構結論差額高達60%左右。為了尊重客觀事實,防止疏漏,儘可能多地蒐集原始證據和合理意見,使得在法庭上對鑑定進行質詢的各方面人員,提前以積極的姿態介入,我們獨創了在正式鑑定報告下發前,在鑑定工作的後期,向各方面人員下發徵求意見聽證稿的工作做法,從99年試行至今,司法效果和社會反映良好。


徵求意見聽證稿,就是主辦的鑑定、評估式測試機構,在獨立客觀完成勘驗、詢問、調查,並經法定技術人員案件討論研究之後,出具完整的鑑定報告初稿,結構格式與正式報告相同,但不加蓋印章,不發生效力。在發給各方面人員時另附案件,寫明對徵求意見聽證稿所引用或依據的資料、證據等進行查詢、質證。註明三至五個工作日內送來書面意見,愈期不提書面意見的視為該階段放棄聽證權利。主辦機構收到各方面的書面意見後,認為還有召開聽證會的必要可即向法院鑑定機構提出建議;或法院鑑定機構認為還有召開聽證會必要的,可安排召開各方人民參加的聽證會一方是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押的,作為特殊情況辦理,主辦機構在全面聽取各方意見後,逐方面逐條地最後做出書面答覆意見,並對徵求意見聽證稿進行勘誤修改。同時,對整個聽證活動的程序和實體記錄在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