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44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TAG標籤:金融保險 金融保險法規 保險法 二十四條 第一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