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生育假期怎麼規定的

生育假期怎麼規定的
生育假期怎麼規定的
1、基本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如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產假30天;
3、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
4、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5、自願生育獨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應允許有一至兩週的適應時間,使其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