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建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普法法律網 法律 4.61K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如果允許未取得經濟適用房資格的當事人受讓購房資格,既與國家制定和推行保障性住房的政策目的相悖,也損害了廣大潛在符合購買保障性住房資格羣眾的利益。國家實行保障性住房制度,是基於公共政策的考慮,政府限定銷售價格和對象,以保本微利的方式保證城市低收入者和住房困難者實現其住房要求,因此不符合條件的人購買或者使用經濟適用房,客觀上損害了其他符合購房條件人的購買權,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故一審法院認定借名關係無效與法有據。一上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相關內容 TAG標籤:房屋買賣 合同事務 效力 公建 合同 合同效力 #